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2/2005-00179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 |
成文日期 | 2005-11-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发改价〔2005〕44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02-2005-0001 |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房管局,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
现将《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对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各小区(大厦)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作如下规定:
一、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市发改委原核定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允许下浮10%,不准上浮。
二、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企业协商确定。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