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2/2017-00196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 |
成文日期 | 2017-12-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发改价〔2017〕33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02-2017-0010 |
国网温州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供电公司: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居民用电负担,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7〕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留申请验表费
申请验表费是指用电客户认为供电企业装设的电能计量装置不准确,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时交纳的费用。检验后,如果计量装置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供电企业应将所收取的费用全额退还用电客户。
申请验表费收费标准为:不满1千伏的客户为10元/次.只,1-10千伏的客户为30元/次.只,20千伏的客户为100元/次.只,35千伏及以上的客户为300元/次.只。
二、保留地下电缆通道有偿使用费
地下电缆通道有偿使用费是指用电客户占用供电企业建设的电缆管道(沟),敷设自有产权的电力电缆,向供电部门支付的一次性使用费用。收费标准由供电由企业和用电客户协商。
三、 执行范围
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电客户。
四、其他
各级供电部门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确保收费(价格)公开透明。
附件: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7〕193号).pdf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