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2/2017-00197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 |
成文日期 | 2017-12-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发改费〔2017〕34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02-2017-0011 |
各县(市、区)发改局、交通运输局:
为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6〕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跨县(市、区)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道路班车运价实行最高限价管理。除农村道路客运外,跨县(市、区)道路班车上限运价详见附件,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当下浮,但下浮不低于营运成本。
二、道路班车客运票价计算。票价=运价×计费里程+燃油附加费×计费里程+每客票车辆通行费,其中:每客票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总额÷(核定座位数×50%),中小型、大型客车核定座位数分别按20、35座计算。
客运班车线途中站点的票价按运管部门核定的站点参照起讫站点票价的对应里程制定。
燃油附加费按《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交通局关于实施跨县(市、区)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温发改费〔2009〕181号)规定执行。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道路班车运价,由经营者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票价。鼓励经营者根据客流量和市场变化情况,制定灵活、差异化的票价。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客运票价管理制度,做好票价变动客运班线始发和到达地及各客运站之间的票价衔接协调工作。经营者发售、预售班车客票,至少提前15日在各售票窗口醒目位置、相关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具体票价。
四、各地发改局、交通运输局要加强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监管,及时妥善处理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投诉举报,发现价格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温州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跨县(市、区)
道路班车运价表
车型 | 客车等级 | 上限运价 (元/人千米) | ||
座席 | 普通级 | 0.299 | ||
中 级 | ≤30公里 | >30公里≤70公里 | ﹥70公里 | |
0.347 | 0.337 | 0.327 | ||
高一级 | ≤30公里 | ﹥30公里 | ||
0.365 | 0.355 | |||
高二级 | 0.371 | |||
高三级 | 0.427 |
注:1、上述道路班车上限运价已含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站务费。
2、计算运价的道路班车营运客车调整为普通、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五个等级。计算运价的营运客车等级及车型分类具体按交通运输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