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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普法第1篇:婚姻家庭编之一 —— 一般规定
时间:2020-06-20 10:53:21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分五章,分别为: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和收养。


婚姻家庭编之一  ——  一般规定

婚姻家庭编的一般规定见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至第一千零四十五条,法条不多,内容也简单。

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了本编的适用范围: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本条第一款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规定,删除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款“实行计划生育”的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条第一款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了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其中“家庭成员”的概念系我国首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明确。该条规定: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中虽然没有将”实行计划生育“写入,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就取消了计划生育政策,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与民法典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特别法,故关于人口政策的规定应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来源:学法十分钟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