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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普法第2篇:婚姻家庭编之二 —— 结婚
时间:2020-06-22 11:08:44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分五章,分别为: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和收养。


婚姻家庭编之二 —— 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用以规范结婚的条件、禁止结婚的情形、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该条未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中的“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列入。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该条删除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该条规定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中的“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的规定修改为“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该修改,堵塞了部分人员以虽然进行了婚姻登记但未取得结婚证为由逃避婚姻责任的漏洞。


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的两种情形及撤销的时效规定。其中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系新增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何为重大疾病,尚无明确规定,通常认为,不具有正常性生活能力和生育能力、精神疾病、严重传染病、癌症等严重影响婚后生活、加重另一方精神、经济和人力负担的疾病当在此列。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篇亮点:

1. 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2. 将一方在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作为可申请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

3.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时,无过错方具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此为新增条款,也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重大、突出亮点之一。

(来源:学法十分钟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