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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普法第4篇:婚姻家庭编之四 —— 离婚
时间:2020-06-26 11:19:13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分五章,分别为: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和收养。


婚姻家庭编之四 —— 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至一千零九十二条用以规范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表述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系新增规定,规定了协议离婚一方的撤回权、行使撤回权的期限及视为撤回的情形,即所谓的“协议离婚冷静期”。该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条第五款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相比系新增条款,该款规定仅适用于前后两次起诉为同一主体的情形。

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本条规定了解除婚姻关系的三种形式和婚姻关系的解除时间。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表述为“中止”,显属不当)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表述为“复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相比,将哺乳期以两年为界,改变了原来规定不明、实践操作难度较大的弊端;“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系新增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条第一款中,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相比,新增了在判决离婚时对于财产的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规定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相比,删去了离婚补偿救济是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提,即所谓的离婚补偿救济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下”。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该条为亮点,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相比,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该条款的增加意味着前四项亦属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篇亮点:

1.新增了“协议离婚冷静期”,时间30天;

2.新增了双方分居满一年,同一主体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决离婚;

3.新增了离婚诉讼确定抚养人时,不足二周岁的子女抚养权原则上由女方抚养;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4.新增了在判决离婚时对于财产的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5.增加了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兜底条款,此一条款的增加实际上也将导致离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界定为重大过错,并规定,无过错方对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来源:学法十分钟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