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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普法第10篇:侵权责任编之一 —— 一般规定
时间:2020-07-28 14:26:37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共分九章。


侵权责任编之一 ——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释:本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是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过错” 通常是指故意或过失。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也叫过失推定,是指在诉讼中,受害人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致物损失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注释:本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也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注释:本条是“预防性侵权请求权”的规定,在知识产权领域有较多的应用,并在有关法律中明确加以了规定,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五条中均有相应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释:教唆、帮助的行为人因行为能力不同,教唆、帮助人所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他有正常的思想,具有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教唆、帮助此类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当于棍棒等武器,拿武器侵害他人的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只是在管理棍棒的人有失职的情况下,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有思想,但尚不成熟,经不起教唆和诱惑,所以规定教唆、帮助者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只是在监护人失职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释:本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制度。“共同危险行为”也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 是指数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其中某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无法确认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在此情况下,按本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注释: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相比,增加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扩大”有过错的,也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释:这两条分别规定了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和因第三人造成的责任划分。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注释:本条系新增条款,其中的第一款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该规定明确了旅游、探险等自发性组织、学校等教育机构的组织及有关人员,在组织的有关活动中对于参加人员出现的损害责任的承担界限,以不涉及组织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责任为原则,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例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释:本条系新增条款,规定了“自助行为”的责任区分,赋予了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权利,但采取的措施失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责任,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和规范自助行为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释:本条亦系新增条款,目的为其他立法相关规定的适用留有空间。


本篇亮点 :

1.明确了“自甘风险”的责任承担原则,以不涉及组织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责任为原则,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例外;

2.规定了“自助行为”的责任区分,赋予了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权利。

(来源:学法十分钟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