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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413号提案的答复函
时间:2020-08-13 15:46:35   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

温发改提〔2020〕173号




篮子江等3位委员:

你们在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关于建立小水电退出补偿机制的提案》(政协提案413号)收悉,经商会办单位,现答复如下:

你们在提案中提到“从目前实践看,推进小水电关停退出的最大问题在于未建立补偿机制”、“呼吁在省级层面或直接在市级层面建立小水电退出补偿机制,提出指导意见,对补偿范围、补偿价格形成方法等予以明确,落实省、市、县各级政府小水电退出生态修复资金财政分担机制”等提议我们深表理解和赞同。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电﹝2019﹞1号)、《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水电﹝2019﹞11号)等文件,虽然明确了以下内容:符合以下条件的列入退出类,原则上应立即退出:一是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的(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二是自200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未办理环评手续违法开工建设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三是自2013年以来未发电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四是大坝已鉴定为危坝,严重影响防洪安全,重新整改不经济的;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文件明确要求退出而未执行到位的。退出类水电站的退出方案要明确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方案,明确退出时间、明确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必要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但对于小水电退出补偿机制,没有提出指导意见,对补偿范围、补偿价格形成方法、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都没有明确。

提案所指的小水电是属于市场行为性质的经营性小水电,目前,国家、省、市没有出台小水电站退出的保障性政策措施,退出小水电站业主的合法权益损失如何补偿无据可依,推进小水电退出工作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政策制定问题。同时,小水电站退出需要的资金支持,难以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小水电站退出的合理补偿,将直接影响各有关县市区在2020年底前,完成省下达的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目标任务。为规范小水电退出程序,不断推进不生态、不安全、不经济“三不”小水电退出,近年来,泰顺县在小水电退出补偿方面也做了一些探索,采用收益法对小水电站资产进行评估,把中介机构评估价作为政府对电站业主进行补偿的依据,并由属地政府负责后续拆除和生态修复,其做法值得借鉴。根据浙水电﹝2019﹞1号和浙水电﹝2019﹞11号文件精神,我委支持各属地政府出台小水电退出补偿机制,根据小水电站运营时间、运行实际效益、保障生态流量下泄可能影响的收益、固定资产残值、生态修复等因素制定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

根据《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浙水电﹝2019﹞1号),我委将会同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进行调研,在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等因素的基础上,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小水电退出补偿机制指导性意见,上报市政府决策决定。同时我委会同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积极向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建议省级层面出台相关小水电退出补偿机制指导性文件、配套政策,并给予省级项目资金支持。

最后,感谢你对发改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林传旺,联系电话:88968091,13806531255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