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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02/2020-00054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成文日期 2020-08-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市第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7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函
时间:2020-08-13 15:01:13   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

温发改提〔2020〕158号


郑宇霞等10位代表:

你们在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和统一管理平台建设的建议》(人大建议375号)收悉。经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从你们所提内容可以看出你们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非常关注用心,对充电桩建设政策、建设运营管理情况等非常熟悉。近几年我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充电桩建设,目前全市在线运营公共充电桩近2000个,已有一定规模、运营主体多元化、建设市场化,后续完善管理有效使用有待提高,你们所提建议内容正是我们下步要做的一些工作。

一、您在建议中提到“温州市政府在出台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文件时,考虑对具备有序充电控制功能的交流充电桩,在交流充电桩补贴基础上增加补贴力度,有效解决老旧小区配电容量不足的问题,释放充电需求。”该建议非常具有建设性,2017年我委就联合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事项的通知》(温发改产〔2017〕330号),对温州交运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十多企业在2018年度温州市区建成投用的49个充电站发放补助资金共计2568653.95元;2019年继续完善出台《关于2019年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事项的通知》(温发改产〔2019〕121号),年初温州交运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在2019年度温州市区建成投用的62个充电站发放补助资金共计7799934元。其中,直流快充每桩最高补贴20000元,交流慢充每桩最高3000元。目前该文件执行期限已到期,2020年及以后的充电桩建设财政补贴政策正在研究中,总体思路是从建设阶段补贴调整为运营阶段补贴,提高充电桩使用效率。

二、您在建议“政府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供电线路通道改造责任主体和改造标准,以解决部分老旧小区充电设施与配电房之间不具备供电线路通道,尤其是地下车库供电线路通道不足的问题。”我们非常认同您的建议,要进一步明确供电线路通道改造责任主体和改造标准,以解决部分老小区充电设施与配电房之间不具备供电线路通道。市住建局作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各县市区住建局积极配合支持老旧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老小区已经交付业主使用,改造责任主体应该是充电桩使用人(业主)与业委会。2000年前老小区的停车位相对比较紧张,老小区闲置地面改造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困难比较大,业主难以统一;目前,部分需要改装的车位充电桩设施,主要集中在地下室停车场,充电桩供电线路主要从地下室桥架上进行走线,如改装量大,存在配电房供电容量不足问题,下步职能部门研究相关政策,促使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支持并协助供电部门对已建小区开展充电设施接入涉及的配电网络改造,其中涉及的电气部分资金由供电公司承担,相关涉及房屋结构的管线土建工程改造资金由小区维修基金或政府其他专项建设基金承担。为满足新能源电动汽车用户“一车一桩”的用电需求,国网温州供电公司积极主动服务小区居民充电设施接入,截至目前已累计完成8042户居民用户充电设施接电工作。

三、您在建议中提到“建议明确解释预留的具体条款内容。”、“新建小区充电汽车停车位规定为14%,难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建议大幅提高充电停车位比例。”等,针对新建小区,根据《温州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文件,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配电线路通道和充电设备位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建议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扩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在建设前期做好把关,确保新建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配电线路、相关配电设施以及配电容量的预留。

根据省标《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2016)的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并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单位办公场所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用充电桩按照不低于内部停车位数量30%比例建设;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商务楼宇、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旅游景区(点)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既有住宅、单位办公场所通过改造,逐步使具有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位比例达到10%以上。

四、您在建议中提到“建议加快建设覆盖居民小区、园区、社会公共站的市级统一充电桩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充电基础设施,兼顾区域配电设施容量、用户充电需求、土地资源利用,改变充电设施建设无序现状,加强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和监测服务,支撑充电桩网络布局不断优化。”我们非常认同,正是您的建议加快了“温州充电桩智慧管理平台”建设步伐。随着我市充电桩市场规模扩大,为了加强监管、方便用户使用、规范市场主体经营等方面,建设“温州充电桩智慧管理平台”显得十分必要。5月份我们已经到杭州、宁波等地学习了他们充电桩管理平台建设好做法好经验。我委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方案设计审查中,加快建设“温州充电桩智慧管理平台”,争取在年底投入试运行。

五、您在建议中提到“建议建立健全居民区充电设施安全规章制定,结合《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件精神,稳步推进将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居民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单位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无小事,尤其是涉及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是比天大比地大。

一是定期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安全排查活动。根据省能源局《关于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统一部署,2018年11月对全市范围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由各县(市、区)发改局牵头,会同住建、安监、消防、质监、电力等单位对辖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开展了一次全面彻底安全隐患排查。大多数充电桩设备运行情况良好,都建立日常巡护制度,消防器材按规定配置齐全,比如,交运特来电公司已对投用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保产品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国网公司已对投用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保电网财产保险“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等。二是督促落实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责任保险工作相关规定。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由生产(制造)厂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并按“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业务的企业必须为自身经营的充电设备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设备生产(制造)厂商或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等。

最后,再次感谢你对市发改委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林传旺,联系电话:88968091、13806531255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