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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普法第13篇:侵权责任编之四 —— 产品责任
时间:2020-09-03 15:05:00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共分九章。


侵权责任编之四 —— 产品责任

本章由六个法律条文构成,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及第三人等侵权责任主体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侵权责任,被侵权人的索赔途径,先行赔偿人的追偿权,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侵权责任,对已投入流通后发现缺陷产品的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及侵权责任,故意生产、销售缺陷产品的惩罚性赔偿等。

本章所称“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发生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销售者等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并非指合同中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民事责任。“缺陷”并非指产品有瑕疵,而是指产品质量不好达到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程度。例如,汽车制动有缺陷,致使刹车不灵,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对此生产者、销售者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汽车空调不制冷,为产品有瑕疵,对此生产者、销售者等应当承担合同责任。①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释:本条规定的是缺陷产品“生产者”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注释:本条是关于被侵权人请求赔偿途径的规定:既可以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销售者索赔;生产者或销售者先行赔偿后,若产品缺陷系因另一方的原因所造成的(销售者限于过错造成),则可向另一方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注释:本条规定的是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因过错造成产品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先行赔偿后,可根据查明的原因,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注释:本条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相比,增加了“停止侵害”的规定。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注释: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相比,本条第一款中增加了“停止销售”的规定。

第二款系新增条款,是在借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基础上,完善了生产者、经营者对因召回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具有承担的义务。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注释: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相比,增加了“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而造成损害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关于惩罚性赔偿,以下几部法律中有所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篇亮点 :

借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对产品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规定,比如误工费、出租车费用等。

(来源:学法十分钟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