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2/2022-00060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2-05-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发改社〔2022〕55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ZJCC02-2022-000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温州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2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地制宜贯彻实施。各地要对照《标准》,逐项细化实化本地区的实施标准,不得低于市级标准,做到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有条件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在充分衔接《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标准,完成后及时对外公布并抄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服务项目或保障水平超出《标准》的,要审慎进行研究论证和资金测算,并开展风险评估,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本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并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
二、有效落实支出责任。中央、省级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经费。地方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地方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相关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中央、省级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主要实行中央、省级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具体支出责任随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予以相应调整。各地财政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机制。
三、着力强化能力保障。各地要按照地方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补齐短板。确保相关经费足额拨付到位,保障服务机构的有效运转,鼓励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政策,着力培育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基本公共服务人员队伍。
四、全面推进公开共享。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及时公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便群众参与标准监督实施。用数字化手段落实落细《标准》,推进“浙里基本公共服务”重大应用在我市贯通,让政策直达、服务直享。委托第三方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调查,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效果反馈,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各地要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开展基本公共服务达标行动,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的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实施监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附件:市发展改革委等28个部门关于印发《温州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pdf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温州市委宣传部 中共温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温州市档案局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公安局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司法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温州市体育局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温州市委员会 温州市妇女联合会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温州市气象局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温州市邮政管理局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