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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2-09-27 16:17:05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7〕52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温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高充电设施使用效率,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温州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意见》(温发改能源〔2022〕137号,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印发背景

由于公用充电设施整体利用率偏低;受公用充电设施与私人充电设施充电费用差异影响(公用充电桩充电成本 0.8 元/千瓦时-1.6 元/千瓦时之间,私人充谷电充电成本 0.3 元/千瓦时左右),公用充电桩主要为出租车、网约车等营运车辆服务,目前各运营商充电设施总体利用率大多低于15%,存在部分充电桩闲置,欠费断电、损坏难修复等现象。以及老旧小区充电桩安装难,大多数老旧小区空间、土地资源紧张,停车位缺乏系统规划,不少物业对于充电安全、消防管理顾虑较大,业主对充电车位占用油车车位不满,建设充电桩难度较大;老城区配网设施扩容难老城区配网设施扩容难,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对电力容量和线路要求较高,已建公用停车场和老旧小区电力容量限制,电缆走线通道缺乏,老城区、老小区配网建设较难满足新增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要求等等。

省、市纪委2022 年深入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市发改委牵头全市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及时回应群众需求,进一步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明确规划建设要求。一是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比例应当符合各级专项规划、《浙江省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 33/1121-2016)及《温州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二是按要求落实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技术,充电设施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充电桩通用规范、标准;充换电设施项目建成后,按《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充换电设施验的有关规定开展验收。

(二)加强运营商管理。一是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信用良好;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时、有效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服务;已建立或承诺将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平台,并承诺按规定接入温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连接等。二是要尽可能简化手续,并加快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是加强后期维护和服务;从事充电基础设施维护或运营的企业应当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及时处理充电基础设施故障,及时受理用户咨询和投诉。四是完善充电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公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可按规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应当明码标价。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的收取应当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五是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收费充电服务的专用、自用充电设施,应当遵守公用充电设施运营的相关规定;按照《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的规定,设置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

(三)完善政策支持。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运营且已接入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按充电基础设施功率给予补助,补贴标准按照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执行;对纳入市级平台管理的公用充电站点,以充电基础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给予0.10元/千瓦时运营补贴。

三、《意见》亮点

《意见》最大亮点是提出“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收费充电服务的专用、自用充电设施,应当遵守公用充电设施运营的相关规定;按照《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的规定,设置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全市公交车专用充电站在确保公交车充电通畅前提下,将部分公交车充电桩限时对社会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方便群众找桩充电,并提高公交车专用桩使用效率。


政策解读机关:市能源局,联系人:林传旺,联系方式:0577-88968091。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