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十二五”时期,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五年,也是建设惠及我市人民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为持续加强温州市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根据《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特编制《温州市城镇住房保障“十二五”发展规划》。
本规划范围为温州市(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安市、乐清市、永嘉县、洞头县、平阳县、苍南县、泰顺县、文成县、各功能区)。
本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
第一部分 “十一五”住房保障建设回顾
一、 “十一五”期间我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成效
保障性安居工程,指为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政府组织实施建设或筹集的住房。我市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限价商品住房、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等。“十一五”期间,我市努力构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旧住宅区改造等“四房一改造”并举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城镇住房保障取得了显著成效,住房保障水平明显提升,在拉动经济增长、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全市累计解决廉租房7499户,在保户数6124户,累计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7亿元;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90.65万㎡,10258套;新开工人才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等公共租赁住房36.54万㎡,6974套;完成旧住宅区(棚户区)综合改造50.41万㎡,涉及7042户;开工限价商品住房 25.72万㎡, 2265套。有44214户城镇居民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解决了住房困难问题,累计保障户数占城镇居民户数的10%。
(一)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不断完善。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浙江省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出台,将住房保障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我市认真贯彻上级系列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解决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把加强住房保障,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作为关注民生、实现社会和谐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2008年修订《温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10年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暂行办法》、《关于温州市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2011年又出台了《温州市限阶商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意见》,这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城镇住房保障的政策体系,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二)科学编制住房保障规划。
“十一五”期间我市制定出台《温州市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年)》和《温州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10-2012年)》,在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注重把工程建设规划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生活和就业方面实际情况,尽可能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安排在产业集中区和公共交通便利区,让群众既能安居又能乐业。
(三)建立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我市基本上建立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旧住宅区改造等“四房一改造”并举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1、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从2006年开始,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人均收入每月280元扩大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每月880元)的我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家庭,并实行“应保尽保”。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房源采取政府出资新建、改建、购买、调剂、租赁等多渠道筹集。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十一五”期间,全市累计解决廉租房7499户,在保户数6124户),累计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7亿元。在管理上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的优势,严格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2、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我市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满5年以上,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0%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以出售为主,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的套型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1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入管理原则,健全申请、审核、公示、公开摇号程序,“十一五”期间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90.65万㎡,10258套。
3、探索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但不具备买房条件的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已在我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经济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大学生公寓、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等,以租赁为主。租金价格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租赁对象的支付能力、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确定。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5至65平方米之间,根据实际需要,以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十一五”期间,我市新开工人才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等公共租赁住房36.54万㎡,6974套。
4、推进限价商品房试点工作。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销售给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普通商品住房。目前我市已制定出台《温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具有我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满5年或具有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满1年工作满5年,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入收入标准的1.8倍都可以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十一五”期间,我市新开工限价商品住房25.72万㎡,2265套。
5、开展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
主要是对未纳入拆迁范围的危破房屋实施房屋维修排险、老化供电线路和锈蚀上下水管道维修及对旧住宅区实施整治改造,街立面进行装饰。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棚户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破损严重,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进行改造。“十一五”期间完成旧住宅区(棚户区)综合改造50.41万㎡,涉及7042户。
(四)要素保障机制不断健全。
1、保证保障资金供应。我市多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收益部分和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作为住房保障资金政策,并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2、健全用地供应。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20%以上,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确保土地的有序按计划投放。
3、落实配套优惠政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征城市配套基础设施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取得的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住房保障的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拓宽,住房保障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的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管理亟待进一步提高。
三、规划期内住房保障面临的基本形势
(一)发展环境
从国际环境看,国际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的影响仍未消退,全球经济发展前景仍不明朗,近期欧元区危机预示着全球经济还存在二次探底的可能性,目前,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失业率仍处高位,实体经济增长乏力,消费和市场投资的复苏前景不容乐观,随着全球经济持续低迷,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又有所抬头,全求经济将有可能面对相对漫长的外需低迷期。
从国内环境看,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的出口拉动效应被极大弱化,面对危机,我国政府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带动我国经济迅速回暖。然而,大规模政府投资不具有可持续性,我国经济的增长模式必然转向依靠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由于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兼具拉动投资和促进消费的双重效应,“十二五”期间必将作为重点工作加以推进。
从我市情况来看,作为外贸依存度偏高的城市,受金融危机影响更大,随着全国产业布局调整,传统制造业还受到中西部地区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人多地少、资源贫乏的现状,对我市经济,特别是一二产业的发展造成极大制约,这就要求我市在“十二五”期间必须大力发展包括房地产业在内的服务业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发展机遇
“十二五”期间是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是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在这一过程中,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和体制创新成为转型时期的必然要求。这对创新房地产业发展模式,提高房地产业科技化、低碳化、集约化发展水平,加强产业上下游协作,提高房地产业对上下游产业的带动能力带来重要支持和强大动力。
“十二五”期间是我市建设更高水平全国小康的新阶段,随着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消费结构升级的步伐加快,消费重心进一步向住和行转移,城镇居民对住房的面积和宜居性要求将不断提高。同时,确保包括低收入家庭在内全体国民住有所居,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任务之一,这对我市的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指明了方向,提出了向更高水平发展的要求。
“十二五”期间是我市推行新型城市化的加速期。从2006年开始,我市城市化步入城乡融合发展的新阶段。2008年我省城市化率已达57.9%,根据我市2020年城市化水平达到72%左右的目标测算,预计到2015年末,我市城市化水平将达到65%左右,按现有人口测算,我市城市化水平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会新增50万人的城市住房需求,这意味着全市新增5万人的保障性住房需求,同时,根据推进新型城市化的要求,“十二五”期间要加快推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城乡互促共进,促进人口向中小城市和中心镇集聚,这将为房地产业发展带来广阔的空间和腹地。
第二部分“十二五”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主要目标和年度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体系、加强保障、稳定市场、优化结构、进发展”为工作方针,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住有所居”为目标,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着力改善民生、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保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多渠道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力争经过5年的努力,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 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目标和任务,有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2、立足市情、扩大保障。按照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水平,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3、创新思路、完善制度。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创新思路,进一步出台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
三、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
(一)总体目标
——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扩大城市住房保障覆盖面为重点,在全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逐步构建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之间的相互衔接的融合。
——大力开展城中村、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引导民资和社会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逐步构建改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政策支持体系。
(二)具体指标
——覆盖范围。规划期内住房保障户数达57600户,到2015年末,累计全市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2%以上,基本实现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家庭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基本满足全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居民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基本完成城市旧住宅区、旧村改造、城中村和国有林场、农场、独立工矿等危旧房改造。
——建设规模和建设投入。“十二五”期间,新建、改造保障性和政策支持性住房共计450万平方米,57600套。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家庭3000户(其中租赁补贴1567户,实物配租1433户)。相应投资达到200亿元左右,根据5年建设保障性住房实际需要,并考虑配套用房及设施需要安排土地约4500亩。
(三)年度计划
根据总体目标要求,确立我市未来5年的年度住房保障计划。
1、 2011年,全市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扩大到低保标准2.5倍以内,保障的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新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123万平方米,12280套。其中新建、配建、改建廉租房5.8万㎡,1119套、经济适用住房16.2万㎡,1910套,新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2万㎡,3976套。新开工建设限价商品住房9万㎡,864套。旧住宅区综合改造15万㎡,1723户,城中村改造55万平方米,2688套。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1400户(其中实物配租633户,发放租赁补贴767户)。
2、 2012年,市区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扩大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新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82万平方米,11330套。其中新建、配建、改建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30万㎡,4500套;经济适用住房8万㎡,1500套;限价商品住房6万㎡,660套。旧住宅区综合改造8万㎡,1170户,城中村改造30万平方米,3500套。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400户(其中实物配租200户,发放租赁补贴200户)。
3、 2013年,全市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扩大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扩大到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家庭。新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82万平方米,11330套。其中新建、配建、改建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30万㎡,4500套;经济适用住房8万㎡,1500套;限价商品住房6万㎡,660套。旧住宅区综合改造8万㎡,1170户,城中村改造30万平方米,3500套。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400户(其中实物配租200户,发放租赁补贴200户)。
4、 2014年,新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81万平方米,11330套。其中新建、配建、改建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30万㎡,4500套;经济适用住房7万㎡,1400套;限价商品住房6万㎡,660套。旧住宅区综合改造8万㎡,1170户,城中村改造30万平方米,3600套。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400户(其中实物配租200户,发放租赁补贴200户)。
5、 2015年,新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81万平方米,11330套。其中新建、配建、改建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30万㎡,4500套;经济适用住房7万㎡,1400套;限价商品住房6万㎡,660套。旧住宅区综合改造8万㎡,1170户,城中村改造30万平方米,3600套。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400户(其中实物配租200户,发放租赁补贴200户)。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
一、配套政策措施
(一)确保用地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努力挖潜,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民资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二)增加政府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公共预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重。
(三)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要优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需要。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四)加大信贷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文件,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信贷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直接发放贷款。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且经总行评估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借款人和当地政府要确保按期还贷,防范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的范围,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合理安排布局,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保障性住房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鼓励通过公开招标、评比等方式优选户型设计方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同时,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中,要贯彻省地、节能、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全面推广采用节水型器具,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农村危房改造要重视自然采光和通风,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
(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推广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加大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整改。
三、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
(一)规范准入审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二)严格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照政府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三)加强使用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四)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对温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负责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使用监管等。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周密部署,精心落实,注意总结经验,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洁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二)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要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签订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将工作任务具体分解落实到各地、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把住房保障工作列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并落实到项目,尽早开展前期工作,以便落实资金和土地,确保建设任务按计划顺利实施。同时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
(三)、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工作协调。各级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住建(房管)、民政、统计、金融、各建设单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有关工作。发改部门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立项及价格管理,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国土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优先落实,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住建委(房管局)负责制定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实施住房保障工作。城投集团等建设单位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核准和公示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审核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配合支持工作。
(四)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地区的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察局要视情况对其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要严格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程序,加强资金监管。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部分规划主要指标和相关图件
一、2006—2010年住房保障情况(附表一、表二、表三)
二、2011—2015住房保障目标任务(附表四、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