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同步停止或取消本地区收费许可证核发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2668号)同时废止。要求各地抓紧开展相关地方法规和文件的清理,积极推进管理工作方式转变,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实施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取消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后,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应同步建立收费单位情况和其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本系统具体实施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及时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并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对未进入网上公示名单的收费单位,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向其缴纳费用。各收费单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利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平台,在继续做好收费统计和上报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建设,逐步推进收费单位情况和其收支状况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网上在线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是建立收费政策及执行情况后评估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14]30号文件要求,抓紧构建包括自评估和第三方评估在内的多元化收费评估制度,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逐步推进相关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探索建立收费单位诚信档案,加强收费信用体系管理。
三是强化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14]30号文件要求,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并动态调整,便于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强化收费公示工作,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新形势、新特点、新要求、创新便于社会监督的公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