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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府投资项目材料价格异常波动进行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时间:2015-06-25 16:28:16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重点办),有关项目建设单位:

为确保我市重点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消减当前建筑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的不利影响,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调整范围与品种

凡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道路沥青、砂石料、电线电缆等6种材料中单种材料的合价(合价=材料用量×结算单价)占工程造价的比例达到1%及以上,且该材料结算价格与编制期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及以上的可列入调整范围。

其中:

材料用量,为材料合同用量与联系单变更用量之和;

结算期价格,为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

工程造价,是指按原合同口径计算的结算造价(包括合同价及联系单调整部分);

编制期信息价,是指由造价管理部门在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颁布的当期信息价。

二、调整方式

(一)固定价格合同

1.固定价格合同已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固定价格合同未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幅度和调整方法的,凡符合调整范围的材料,当材料费上涨或者下降之和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大于3%时可以抽料补差,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A=[∑(B-C)×E+F]-0.03G

当=[∑(B-C)×E+F]≥0.03G时

A=[∑(B-C)×E+F]+0.03G

当=[∑(B-C)×E+F]≤-0.03G时

其中:A为材料差价合计

B为材料结算期价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材料市场价或材料信息价

E为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F为材料差价合计对应的税金

G为工程合同造价

(二)可调价格合同

1.材料采取分段计算差价动态管理的工程按合同约定计算,并同期支付差价款;

2.材料采取竣工后结算时一次性计算差价进行动态管理的工程,可暂时按各阶段结算期价格与编制期信息价的差额计算材料差价,并按工程量同期支付差价款,工程竣工后仍按合同约定材料动态管理办法办理工程结算。

三、调整原则

1.材料差价部分按实计算,不再上下浮动,仅计取税金。

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

四、文件适用

1.本指导性意见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2.在2007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竣工或者发文之日前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调整。

3.当建筑材料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需要工程价款结算调整时,须经市发改委商市财政、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认定后予以调整。

4.对于拟建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本指导性意见精神,在工程招标文件和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材料价格风险的承担范围和调整方法应予以明确约定。


附件:关于对政府投资项目材料价格异常波动进行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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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