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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时间:2015-06-25 16:28:50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规范我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全市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备案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场所统一设在当地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和备案后相关行政许可等手续都应集中在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业主备案申请和齐全的相关材料后,即予以正式受理,并在一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内涉及项目备案的所有进驻部门都应联网,并联办理已备案项目的行政许可等手续。

(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属地管理。除跨行政区域的企业投资项目需上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外,在市区的市本级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的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三)项目单位应向项目备案的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下达年度建设投资计划。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企业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完工情况表。

二、项目核准

(一)市本级企业投资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核准目录划分核准事项。需上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逐级初审后上报。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申请报告应由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申请报告应由具有乙级及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市、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申请报告应由具有丙级及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咨询有明确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三)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单位要求和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出具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帮助项目申请人联系其他行政许可和审批部门,或召开联审会议,实行联合审议。

(四)核准目录见附件2,有关限制发展的产业目录另行公布。

三、其他

(一)各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认真学习《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出台的有关投资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政策规定,了解投资体制改革政策,掌握核准和备案操作流程,依法行政,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要妥善处理好企业投资项目新旧管理制度的转换和过渡,确保平稳有序推进。

(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协调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协调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核准、备案服务的监督管理和工作协调,并对核准、备案工作的质量、效能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工商管理、海关、统计以及涉水、涉海、涉林等部门做好衔接和沟通工作,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加强对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并及时将项目备案核准结果通报同级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等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应按审批改革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流程图(附件4、5)完成审批许可手续或出具相关意见,并在每季度结束后半个月内将上季度核准、备案项目的办理结果反馈到发展改革部门,其中技改项目办理结果同步反馈经贸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核准和备案的项目,或应核准和备案而未核准和备案的项目,有关单位不应予以办理相关许可等手续。

(三)备案、核准涉及的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按并联审批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表格及格式文本,可在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wzae.gov.cn)。

(五)由于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正在开发试点过程中,在未正式启用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前,备案项目先实行纸质办理,同时推行网上咨询与核准备案信息公布活动,待时机成熟后逐步推行网上备案工作。

(六)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从2006年5月1日起,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对所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各县(市、区)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附件:贯彻实施《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200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