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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02/2017-00199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成文日期 2017-06-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17-11-28 15:13:40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日前,温州市发改委会同温州市卫生计生委、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温州市发改委 温州市卫生计生委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温发改费〔2017〕15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及群众更好的理解《通知》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儿科门诊、住院诊查费。市(区)级儿童医院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儿科诊查费门诊加收10元/次、住院加收10元/日。取消原加收2元的标准。

(二)调整市级公立医院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综合医疗服务类中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中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部分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以省级公立医院价格为最高限价,市级公立医院在原价格上加收30%。儿童收费标准高于成人。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附件。

(三)区级公立医院诊查费调整与市级医院同步,其他医疗项目调整比例按医院等级不同,调整比例相应下降,三级乙等医院在现行标准上加收25%以内,二级及以下医院在现行标准上加收20%以内。调整后的价格自行公布,执行时间和市级同步。

(四)调整后的儿童医疗服务价格按“四舍五入”法,单价20元(含)以下的保留到角,单价20元以上的保留到元。

(五)儿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保部门按规定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六)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七)各级价格、卫生计生、医保部门要密切关注儿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的实施情况,及时反馈意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控费指标执行情况、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三、省级公立医院的儿童医疗服务价格按(浙价医〔2017〕)51号文件执行。

四、解读机关

政策解读机关: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读人:林健;联系电话:0577-88960768。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