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2/2017-00212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 |
成文日期 | 2017-12-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日前,温州市发改委会同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温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实施差别水价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的通知》(温发改价〔2017〕27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有关部门、企业及群众更好的理解《通知》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实施差别化水价制度,是《市委全面深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明确要求推进的改革项目,也是列入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项目,要求2017年底前全省所有县以上城市都要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
今年以来,市发改委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五水共治”的指导意见》(浙价资﹝2014﹞75号)和《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省转升办〔2017〕11号)要求,结合我市企业综合评价工作推进情况,会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实施差别化水价政策进行深入研究,拟定了《关于运用差别水价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并由拟执行单位市自来水公司进行内部模拟测算与操作,对政策实施预计产生的企业水费支出增加情况及操作层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全面完成政策制定相关前期工作基础上,报请市政府领导同意出台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执行范围
温州市区执行差别化水价的对象范围为上一年度工业企业资源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企业(以取用的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除外)。上一年度工业企业资源效益综合评价C类企业名单由市工业企业资源效益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根据市区评价结果提供。
(二)执行标准
温州市区执行差别化水价的对象,其供水价格按现行企业供水价格标准的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10元;连续两年及以上被列市区执行差别化水价的对象,其供水价格按现行企业供水标准的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20元。
(三)执收方式
市发改委根据市区差别化水价对象名单,通知供水企业随城市供水水价一并收取差别水价。
(四)资金管理
实施差别水价的超收部分资金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直接通过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账户汇缴国库,并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供水工程建设、供水管网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宣传及对A类企业的奖励等支出,并接受价格、经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五)动态管理
市区差别化水价对象名单确定后,于次月用水起执行差别水价。执行期间,企业所属水表的产权关系发生变更时,新用户可向市发改委提出水价重新审定的申请,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审定,并通知供水企业执行。
三、解读机关
政策解读机关: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读人:倪建治;联系电话:0577-88963395。
(六)执行时间
《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