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2/2017-00183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 |
成文日期 | 2017-06-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发改费〔2017〕15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02-2017-0002 |
市级公立医院,各区发改局、卫计局、人力社保局:
根据浙江省《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6〕48号)要求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精神( 浙价医〔2017〕51号),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总体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区)级以上公立医院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儿科门诊、住院诊查费。市(区)级儿童医院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儿科诊查费门诊加收10元/次、住院加收10元/日。取消原加收2元的标准。
二、调整市级公立医院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综合医疗服务类中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中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部分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以省级公立医院价格为最高限价,市级公立医院在原价格上加收30%。儿童收费标准高于成人。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附件。
三、区级公立医院诊查费调整与市级医院同步,其他医疗项目调整比例按医院等级不同,调整比例相应下降,三级乙等医院在现行标准上加收25%以内,二级及以下医院在现行标准上加收20%以内。调整后的价格自行公布,执行时间和市级同步。
四、调整后的儿童医疗服务价格按“四舍五入”法,单价20元(含)以下的保留到角,单价20元以上的保留到元。
五、儿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保部门按规定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六、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七、各级价格、卫生计生、医保部门要密切关注儿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的实施情况,及时反馈意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控费指标执行情况、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2017年7月3日开始执行。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