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发改价〔2017〕214号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各有关充电设施经营企业:
为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服务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4〕2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充电电度收取费用,最高收费标准为 1.6元/千瓦时(含电费),下浮不限。
二、各充电设施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7年 9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期满后,我委将根据全市电动汽车产业及充电设施服务市场的发展变化,制定充电服务价格。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