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2/2019-00037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 |
成文日期 | 2019-06-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发改能源〔2019〕11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发改局、瓯江口、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发局:
在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十三五”前三年我市能源“双控”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前三年单位GDP能耗降幅均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但后两年能源“双控”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剩余能耗总量增速控制目标不足0.6%。节能审查工作作为能源“双控”工作的重要措施,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存在重视程度不够、节能审查不规范、政策把关不严、能源“双控”措施没有落实等方面问题。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能源“双控”工作,顺利实现“十三五”目标,现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把好项目初审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民用建筑除外,下同)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在递交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下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报告前,应做好项目的初审工作,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现象,我委将不予以受理。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节能审查,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把关。
二、把好报告审查关。节能报告编制应客观、全面、准确、适用,节能报告是节能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应从项目的能评政策、准入条件、行业规划、“双控”指标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项目类型、所属行业及专业领域,选择相关行业的专家,组建节能评审专家组,召开专家评审会。
三、把好审批程序关。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节能审查,各县(市、区)发改部门需提供节能评估审查申请报告并明确初审意见。市级项目召开专家评审会时,项目相关负责人、属地发改部门(或节能审批部门)分管领导、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到场参会。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高于市级“十三五”预期控制目标、低于国家、省标准(或市能效指南)的,须腾出用能进行等量或减量置换,并出具承诺函。
四、把好区域能评政策关。区域能评的改革范围应是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晰、能源“双控”目标落实、监管能力保证的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和省级特色小镇等区域。区域管理机构作为区域能评的实施主体,要认真组织开展区域能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并根据区域节能报告审查意见组织实施。区域上级节能主管部门作为区域能评的审查主体,要认真分解下达区域节能目标任务,对区域能评进行节能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开展区域用能管理的监督指导。
五、把好事中事后监管关。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通过节能竣工验收后,应进行能效监察,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标准地“承诺制”项目,要进一步加强监管,通过日常核查和主动服务,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承诺,并及时对偏离承诺进行纠正,指导项目业主按照承诺标准及建设方案组织施工,避免今后验收和投用留下隐患。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