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索引号 001008003015002/2019-0003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成文日期 2019-08-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发改能监〔2019〕152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温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8-06 14:39:43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发改局、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发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发改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的管理,规范节能验收工作,促进节能审查意见落实,确保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温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5日         


温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节能验收流程,明确节能验收内容和程序,指导企业做好节能验收工作,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温州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民用建筑除外)的节能验收。

第三条 节能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批稿)及节能审查意见;

(三)高耗能项目用能减量或等量替代方案;

(四)项目变更申请及批复意见。

第四条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建成投入试生产后的12个月内如实查验、记载建设项目节能相关情况,编制节能验收报告,组织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使用。(验收流程参见附件1)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项目节能验收的责任主体,对验收内容、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节能验收报告,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机构编制的验收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第六条 节能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报告格式参见附件2):

(1)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主要用能工艺设备、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与节能评估报告(报批稿)的核对分析;

(2)项目实际能源消费量、能耗水平与节能审查意见的核对分析;

(3)主要耗能设备及装置数量、型号、效率或能效指标情况与节能评估报告(报批稿)核对分析;

(4)项目执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等节能管理制度、强制性节能标准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踏勘、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应当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

第八条 验收时应逐一对照本规程第六条进行检查核验,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检查是否存在违反的情形,对照节能审查意见检查是否存在不符的情形,存在问题可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不能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需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待批复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节能验收是否合格。(验收意见参见附件3)

第九条 通过节能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温州市能源监察支队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同时应当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条 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9年8月5日试行。

      附件:温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操作规程(试行).docx






[附件下载]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