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2/2020-00039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 |
成文日期 | 2020-01-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发改军融〔2020〕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发改局:
为进一步理顺散装水泥工作机制,切实推进简政放权和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温州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十三五”规划》(温发改规划〔2016〕291号)精神,经研究,下放散装水泥行业项目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将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
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和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项目审核工作下放到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拟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和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项目的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筹建项目审核申请,企业申请时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章程复印件;
(二)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对应的注册资金、合法土地手续。
(三)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选址、用地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产品和工程工艺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节能方案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分析等内容。
(四)符合《浙江省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洁化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6〕87号)的相关标准,建立切实有效的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减少生产过程、储运过程物料的抛冒滴漏、噪声和扬尘,保证厂区和厂界各项指标达标排放,减少对厂区职工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温州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十三五”规划》(温发改规划〔2016〕291号)要求,结合企业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对筹建项目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项目筹建期原则上为一年,在筹建期内项目没有正式开工建设又没提出申请延期的,审核意见满一年后自行废止。
四、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发展和改革局在审核建设项目时,要遵循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的原则,鼓励引导企业大力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企业提高绿色节能环保水平,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能耗生产企业。
五、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项目通过审核后,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到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经信、住建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发展和改革局要及时将审核意见,抄送市散装办。
本通知暂定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