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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0-11-23 15:57:07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浙财建〔2019〕113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

为依法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推进公共财政建设,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3〕245号)进行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9月30日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切实推动《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的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建设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比照政府性资金管理。

自筹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包括: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除政府性资金外)、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等。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投资预算安排、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基础工作。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按项目单独核算,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资金支付,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绩效管理,办理资产交付及其他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预算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纳入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预算。

第五条  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绩效优先的原则,并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政府投资预算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充分衔接。

(一)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就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预算和政府投资计划沟通衔接,具体包括项目情况、年度项目投资安排、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及其他事项等。

(二)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结合项目报批,对新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批准的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及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项目预算编制不得任意突破项目概算。有自筹资金的项目应当同时反映自筹资金有关情况。

(四)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审核和绩效目标审核。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应当将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绩效目标、以前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和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五)财政部门在汇总平衡本级政府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基础上,形成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表及相关情况说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情况和预算执行及绩效情况应当报同级人大审查。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集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非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债务性资金作为资金来源。禁止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等渠道进行违法违规融资,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对确需通过举借政府债务建设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制定资金(融资)平衡方案,并出具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的评估报告。PPP项目还须提供项目资本金部分的出资说明和财政承受能力分析材料。

第七条  需报省级以上审批的市县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由市县负责筹措落实,原则上由市县财政部门按要求出具资金来源、项目投资意见。申请省级财政资金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向省财政厅提出项目省级财政资金安排建议。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本级政府投资预算,结合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项目合同、建设进度等,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价款应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申请和支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条款规定支付。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签订的合同有关价款规定必须内容详尽,具体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和时间、结算方式、保修服务条款等内容。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完善和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明确设计变更和合同变更的内部审查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所属各单位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动态,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各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应当按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办理。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价款结算可直接进行审核,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必要时,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三条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如下要求报批:对省级主管部门本级项目、财政资金占项目投资比例超过50%(含)且财政资金超过2000万元(含)的省级单位非经营性项目,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复;其他省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省财政厅备案。其中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以设备购置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的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省财政厅对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

市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批复,由各市、县(市)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即:由财政部门负责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复审后,按规定批复。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批复。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通过公开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等形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决(结)算等进行评审,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或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跨年度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应对照年度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应对项目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对社会关注度高、总投资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以设备购置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的项目,可以简化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6〕178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执行。原《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3〕2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