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2/2020-00234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 |
成文日期 | 2020-11-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发改价〔2020〕16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温州市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2020年3月30日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20〕2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收费标准:
每公斤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收费基准价为3.50元,下浮不限。考虑到市域范围内运输距离相差较大,对收集运输距离较远的瑞安、平阳、苍南、文成、泰顺等地医疗机构的医废处置费允许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执行。对部分无法随时称重计量的医疗机构,实行按月包干计费,收费标准为月产生医废量每100公斤不超过350元。
其他事项仍按《关于调整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的通知》(温发改价〔2015〕327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