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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02/2020-00234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成文日期 2020-11-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发改价〔2020〕161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调整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0-11-04 09:44:33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温州市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2020年3月30日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20〕2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收费标准:

每公斤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收费基准价为3.50元,下浮不限。考虑到市域范围内运输距离相差较大,对收集运输距离较远的瑞安、平阳、苍南、文成、泰顺等地医疗机构的医废处置费允许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执行。对部分无法随时称重计量的医疗机构,实行按月包干计费,收费标准为月产生医废量每100公斤不超过350元。

其他事项仍按《关于调整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的通知》(温发改价〔2015〕327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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