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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02/2020-00220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成文日期 2020-02-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发改价〔2020〕14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非居民用水用气用电价格的通知
时间:2020-02-17 16:50:59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区发改局、温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温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温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国网温州供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22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温政发〔2020〕3 号)精神,切实减轻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用能负担,维护和保障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市区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含污水处理费)价格,销售价格详见下表。各区其它供水企业供水价格按现行价格下调10%。

单位:元/立方米                                 

价格

分  类

销售价格

其中

城市供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

一、非居民生活用水




其中:一般工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4.10

2.66

1.44

高污染工业企业

4.64

2.66

1.98

二、特种用水

6.71

5.27

1.44

注:执行差别化水价的单位同步调整基准价格

二、降低非居民用管输气到户价格,企业到户价格按现行价格下调10%。

三、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四、上述政策措施用水价格调整执行期限为2~4月的抄表时间,气价、电价调整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5月1日起恢复原价。各区发改部门和供气供水供电企业要高度重视,把工作做细做实,让企业都享受到政策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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