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2/2020-00216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 |
成文日期 | 2020-03-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发改能监〔2020〕2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发改局: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依法加强节能监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0〕57号)要求,推进全市能源“双控”目标任务的完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2020年全市节能监察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计划
2020年,全市安排节能监察210家,其中,工业企业156家,非工单位54家(详见附件)。监察对象按照“双随机”工作制度确定,专项监察企业除外。
二、监察内容
(一)落后用能工艺和设备淘汰情况监察
开展锅炉等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标准执行情况的监察,加大对环境影响大的淘汰用能设备监察力度,建立炉窑、电机、变压器等淘汰设备清单,推进列入淘汰目录的用能设备淘汰、替代工作,落实低效用能设备淘汰改造计划,查处用能单位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设备行为,高标准、严要求履行好节能减排的“一岗双责”。
(二)高耗能行业专项监察
按照“十三五”期间高耗能行业企业节能监察全覆盖的总体安排,重点开展钢铁、铸造、水泥、印染纺织及各地重点行业节能专项监察,重点核查能耗限额(定额)标准执行情况,严格执行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监察
按照《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浙发改能源〔2019〕532号)要求,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专项监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节能审查制度。
(四)非工单位专项监察
核查大型建筑(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及政府机关办公楼)用能定额(限额)和空调采暖(制冷)、照明等标准及规定的执行情况;开展夏(冬)季室内空调温度控制情况专项节能监察。
(五)2019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对2019年节能监察中发现存在能耗超标违规行为和不合理用能行为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对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意见书、建议书的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推进节能信用体系建设,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及时对其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和记录。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推行“双随机”工作机制
按照省、市两级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浙江省节能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浙发改能源〔2020〕2号)要求,规范节能监察执法程序,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对用能企业监察要求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随机抽取监察对象,随机选派监察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结果。涉及现场检查的,要全面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实时归集执法信息。
(二)认真组织节能监察
各县(市、区)发改局要将节能监察工作纳入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节能监察工作,认真落实具体措施,保质保量完成全年节能监察工作任务。并于2020年11月30日前报送年度节能监察工作总结。
(三)加强节能监察领导
市能源监察支队要做好各县(市、区)计划任务的衔接落实工作,加强对各县(市、区)能源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各级能源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节能监察工作,努力提高节能监察成效,切实加大对违法用能行为和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节能宣传,营造依法用能、节约用能的良好氛围,促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件:2020年温州市节能监察计划表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