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2/2020-00218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 |
成文日期 | 2020-08-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发改能源〔2020〕11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市级功能区各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供电分局、龙湾永强供电公司,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9〕4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75号)、《温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温财企〔2014〕518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财政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温发改能源〔2017〕182号)等文件精神,拟组织开展2019年度市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申报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补贴资金的项目单位(工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在温州市注册的光伏企业,在市区(不含洞头区)范围内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企业注册地为申报地);
2.按照程序完成备案,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且通过并网验收;
3.申请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应在规定年度前,即2019年12月31日前提出初次申请。
(二)居民申请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程序完成备案,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且通过并网验收;
2.申请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应在规定年度前,即2019年12月31日前提出初次申请。
(三)2019年度并网且初次提出申请补贴资金的:项目单位(工商企业)申报年发电量应达到1000千瓦时及以上;居民申请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申报年发电量应达到500千瓦时及以上。
二、补贴标准
(一)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成并网验收后的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1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二)居民家庭(居民个人)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每千瓦时0.3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三)屋顶所有者自项目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5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的不补。
三、工作程序
(一)业主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居民家庭(线上申报困难的居民个人仍有属地发改局、经发局代报)登陆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电脑直接输入网址登录网站http://reward.wenzhou.gov.cn,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产业政策奖励兑现”链接,跳转到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或通过百度,搜索“温州市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
(二)业主申报时间:2020年8月14日08:30--9月7日18:00申报截止。(25天自然日)
(三)审核公示:申报截止后,电力部门负责提供供区内申报企业、居民个人等年度发电量、并网时间等;区(功能区)属地企业、居民个人由属地发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后转市发改委复核;市属申报企业由市发改委审核,市发改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拟补贴项目审定后当日,由市发改委统一提交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
(四)补贴资金拨付:根据拟奖补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发改委和区发改局、市级功能区经发局等部门凭系统形成的电子审批单向申报企业、居民个人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登记的银行基本账户拨付补贴资金,并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完毕。
(五)资金来源:光伏发电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区、功能区项目补贴资金中属市级财政承担金额由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到区级、功能区财政部门。
(六)其他事项:
1.各区(市级功能区)发改局(经发局)会同同级电力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按“三服务”要求做好组织、指导辖区内企业、居民个人积极申报,及时协调存在的问题。
2.从申报截止到资金拨付完毕,最长时间不超过25个工作日。
3.考虑到目前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实际,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
市发改委联系人:林传旺 ; 电话:0577-88968091。
申报系统技术咨询,温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联系人:朱彬磊; 联系电话:0577-88960883。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