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2/2021-00229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1-04-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有效指导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园区开展制造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加大园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力度,严格落实园区产业发展“禁限控”,大力破除无效供给,加快“碳达峰、碳中和”,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更具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推进温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温州市制造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发展导向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导向目录》)。
一、编制依据。本《导向目录》参照了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年本)》《浙江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实行)》等指导文件,立足实现制造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编制而成,可作为相关单位开展制造业产业结构调整、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实施产业准入、淘汰落后产能以及招商引资的重要依据。
二、条目说明。本《导向目录》由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禁止类目录组成。不属于以上四类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导向目录》。
(1)本市已公布的相关目录与本《导向目录》不一致的,以本《导向目录》为准。对已列入国家相关限制、淘汰、禁止目录但本《导向目录》未包含的如黄金、烟草类项目,仍严格进行限制、淘汰或禁止;
(2)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行政部门文件对相关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另有规定且标准高于本《导向目录》标准的,从其规定;
(3)本《导向目录》所涉标准高于国家相关标准的,在本市范围内以本《导向目录》为准。
三、指导措施
(1)鼓励类目录主要列出我市当前及未来重点培育和引进的主要产业方向,按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传统优势产业提升进行归类,不做全覆盖。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管理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各地各部门可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有关优惠政策,也可据此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2)对限制类项目,禁止投资新建和简单扩大再生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现有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加以技术改造升级,严禁以改造为名扩大生产能力;
(3)对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应按规定期限淘汰,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有关单位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4)对禁止类项目,禁止投资新建项目,现有生产能力在有关规定的淘汰期限内予以停产或关闭;
(5)严格限制高耗能项目上马,对新上高耗能项目要严格能耗准入标准,能效水平需达到国内先进、国际领先水平,其他项目工业增加值能耗在省控制目标以下。
四、时间期限。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期限为2025年12月31日是指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政策解读联系人:杨国胜,联系方式:0577-889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