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剧场】
女:你听说了么,咱公司那阿强送小美回家,没想到,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了。
男:啊?他们俩没事儿吧?
女:小美坐的副驾驶,好像伤的还挺重呢,阿强倒还好。
男:唉,看来这次阿强损失惨重了呀。小美坐他的车受的伤,估计他要负责到底啦。
女:唉,同事一场,阿强也是好意相送,责任自然会轻一些。
男:好意相送,责任还会轻一些?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释法说理】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 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 同事,应陌生人的请求搭载陌生人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好意 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 “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规定“非 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 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来源:温州普法 智慧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