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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02/2022-0006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 2022-05-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市发展改革委等28个部门关于印发温州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2-05-12 17:49:33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29个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浙发改社会〔2021〕457号)(以下简称《省标准》)要求,各设区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标准。市发展改革委等28个部门印发实施《温州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2年版)》。

二、主要内容

《温州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2年版)》主要内容包括幼有所育等11个领域、优孕优生服务等25个方面、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96个项目,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支出责任等细则。与《省标准》对比,总体框架保持一致,部分内容结合温州实际作了修改和细化,其中重点修改情况包括以下3个方面:1.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1项;2.扩大“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服务对象1处;3.提高“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困境儿童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和“环境质量”等6处服务标准。

政策解读联系人:王佳佳;联系方式:0577-88968322;

附件:温州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2版)重点修改表

序号

项目

修改条目

《省标准》

《温州标准》

1

5.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服务对象

/

辖区常住0-3岁儿童

服务内容

/

免费提供8次家庭养育风险筛查,8次养育照护咨询,8次眼保健眼病筛查服务;每年免费提供至少1次标准化发育筛查。

服务标准

/

按照国家卫健委下发的《农村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规范(试行)》、《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和《浙江省0-3岁儿童发育监测与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项目服务规范开展服务。

支出责任

/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2

8.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标准

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

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

3

9.困境儿童保障

服务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执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对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其他困境儿童,可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采取补差的办法,落实基本生活费。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执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其他困境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4

12.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服务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650元,初中850元。

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800元,初中1000元。

5

15.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服务对象

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

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

6

服务标准

基础补助标准为每生每餐5元,每生每年1000元。

每生每年不低于1600元,已超1.6倍地区在现有基础上不得降低标准。

7

2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

服务标准

人工服务为每周5×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每周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

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人工服务为每周7×24小时。

8

96.环境质量

服务标准

地表水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90%以上,其中八大水系达到95%以上,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低于29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0%。

省控及以上断面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比例达到90%以上,市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25微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高于97%。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