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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02/2023-00177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3-12-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时间:2023-12-12 12:13:07   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权

划转单位

裁量基准

1

330204002001

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规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未按核准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八条第一款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省、市级尚未制定

2

330204002002

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八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省、市级尚未制定

3

330204002003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规将项目信息或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省、市级尚未制定

4

330204002004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省、市级尚未制定

5

330204007000

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省、市级尚未制定

6

330204009000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行政处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省、市级尚未制定

7

330204008000

对电网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按规定设立电网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1.《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电网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电网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网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立电网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省、市级尚未制定

8

330204004001

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省、市级尚未制定

9

330204004002

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省、市级尚未制定

10

330260002001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省、市级尚未制定

11

330260002002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省、市级尚未制定

12

330260002004

对建设单位、有关机构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关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报告严重失实的,由县级以上节能、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违法信息依法记入信用档案;有关机构及其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三年内所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节能报告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省、市级尚未制定

13

330260002005

对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行政处罚

1.《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由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省、市级尚未制定

14

330260002006

对被监察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以及延期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监察单位在能源监察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以及延期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者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又无处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省、市级尚未制定

15

330260002007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相关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省、市级尚未制定

16

330260002009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省、市级尚未制定

17

330260002010

对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省、市级尚未制定

18

330260002011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省、市级尚未制定

19

330260002012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省、市级尚未制定

20

330260002013

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行政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省、市级尚未制定

21

330260002003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重点用能单位建设需经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省、市级尚未制定

22

330260002008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省、市级尚未制定

23

330260002014

对民用建筑以外的依法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民用建筑以外的依法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省、市级尚未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