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2/2023-00145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3-07-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发改价〔2023〕7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02-2023-0002 |
温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温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为做好市区天然气保供稳价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经市政府同意,启动实施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温州市区(不含洞头区)范围内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用户除外)。
二、终端销售价格计算公式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综合采购价格+配气价格+修正金额。
其中,综合采购价格为下一周期市区各燃气公司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含LNG)采购价格加权平均;配气价格执行温发改价〔2020〕182号文件标准,即0.7元/立方米;修正金额为周期内因未到达价格联动条件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上一周期天然气实际结算价格与综合采购价格的差额。
综合采购价格+修正金额为周期内基期价格,首个周期基期价格为2023年9月的综合采购价格。
三、价格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以3个月为联动实施周期。即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为一个周期,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为下一周期,以此类推。
四、价格联动启动条件
当前周期结束时,如果下一个周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相比上一周期的基期价格变动幅度5%以上(含)时,实行价格联动,终端销售最高限价同向调整;未达到5%的,价格不联动,即当前周期终端销售最高限价继续沿用。
五、配套措施
1.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气源价格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价格调整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规则执行。
2.各燃气企业应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中旬之前,将本周期实际结算价格及相应用气量和下一周期的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采购价格及相应计划用气量等资料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燃气企业未及时提供上述材料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不实行价格联动。
3.修正金额由燃气企业提出,并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定。
4.各燃气公司要做好宣传解释和供气服务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市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平稳实施。
六、其他
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