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2/2023-00183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3-07-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平稳有序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做好市区天然气保供稳价工作,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出台了《关于完善温州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省发展改革委从2023年4月1日起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并要求各地修订完善非居民用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定价机制,由原来的“省级门站价格+输配气价格”调整为“综合采购价格+配气价格+修正金额”。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需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进行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联动内容。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最高限价和综合采购价格联动,当综合采购价格变化时,终端销售最高限价进行同向变化。其中,综合采购价格为下一周期市区各燃气公司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含LNG)采购价格加权平均。
(二)启动条件。当综合采购价格上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基期价格5%以上(含)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作同向调整。
(三)约束机制。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气源价格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价格调整幅度。
(四)修正金额。为周期内因未到达价格联动条件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上一周期天然气实际结算价格与综合采购价格的差额。
(五)保障措施。燃气企业应及时报备各路气源采购价格,价格主管部门适时对燃气企业购气成本进行审核,并做好调价工作。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责予以查处。
三、执行时间
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 读 人:郑巨新,联系电话:0577-88968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