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2/2023-00185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3-04-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发改价〔2023〕3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根据《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行办法》(温政令123号)《温州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试行)》(温政办〔2013〕83号),经研究,现就温州市初始排污权使用费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对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初始排污权按规定缴纳使用费的行为,使用费征收标准为:化学需氧量(COD)4000元/吨·年、氨氮(NH3-N)4000元/吨·年、二氧化硫(SO2)1000元/吨·年和氮氧化物(NOX)1000元/吨·年。
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原则上应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交易,竞价的底价参照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政府出让的排污权有效期为5年,自通过省交易系统成交之日起计算。
三、本通知自2023年4月14日起执行,原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温发改价〔2013〕225号)停止执行。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