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2/2020-00040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 |
成文日期 | 2020-04-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发改地区〔2020〕41号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ZJCC02-2020-0002 |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温州市级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温州市级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8日
温州市级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浙江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为规范和加强温州市级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海洋(湾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0〕13号)精神,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海洋(湾区)资金使用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使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海洋经济、大湾区相关重点工作要求,重点支持民营经济参与海洋经济发展、生态海岛美丽湾区建设、陆海统筹发展、海洋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统筹使用海洋(湾区)资金。
(二)科学开发、有效保护。海洋(湾区)资金用于开发建设时,必须体现“保护优先”的原则,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三)强化监督,注重绩效。海洋(湾区)资金使用应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注重绩效,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条 海洋(湾区)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到期后,根据评价结果,对资金的管理适时作出调整。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海洋(湾区)资金。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牵头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海洋(湾区)资金支持区域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及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
第六条 海洋(湾区)资金使用范围:
(一)项目范围:主要用于省级及以上海洋经济、大湾区相关重大规划(方案)、中长期重大项目库、年度重大项目实施计划内的项目和其他相关重点项目,具体包括:现代海洋产业项目;海洋科教创新、科技研发、教育文化、人才引进项目;海洋生态保护、防灾减灾、智慧海洋工程建设相关项目;沿海港航基础设施项目;海岛及沿海地区基础设施项目;列入省大湾区高能级平台范围内符合大湾区六大行动计划要求的项目;列入省大湾区十大标志性工程的项目;列入省大湾区建设的重大战略、重大工程的前期研究和规划编制的项目;其他与海洋(湾区)经济发展相关重点工作的项目等。
(二)申报条件: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已入选《年度温州市海洋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建设计划》;产业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符合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及《温州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内涉海产业的项目;符合属于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范围内重大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
第七条 海洋(湾区)资金补助标准及分配机制:
(一)年度海洋(湾区)资金的分配对象主要为产业项目和非产业项目两种,资金分配原则上按照省里下发补助资金计划以及各地各单位申报项目的性质和数量,分类切块予以补助。
(二)年度海洋(湾区)资金安排的产业项目补助,补助标准(“一事一议”产业项目除外)按项目累计已完成投资额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跨年度项目可分年度享受补助,按照累计投资额减去上年末累计投资额部分计算补助基数。“一事一议”产业项目参照《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予以重点扶持。
(三)年度海洋(湾区)资金安排的非产业项目补助,不设单个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按项目投资额占年度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结合项目年度完成情况进行分配。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确定的不同年度的重点支持方向和总体绩效目标,统筹安排海洋(湾区)资金,同时提出区域性的绩效目标,在收到海洋(湾区)资金3个月内将绩效目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并组织开展绩效监控。
第九条 海洋(湾区)资金申报对象为登记注册在温州市区范围的项目法人单位。
第十条 海洋(湾区)资金申报程序:
(一)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海洋(湾区)资金通知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组织开展年度海洋(湾区)资金申报工作。
(二)符合海洋(湾区)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经所在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初步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发改局(经发局)组织,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申报(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受理)。市级单位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申报。
(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勘察、筛选,研究拟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根据需要,可以引入专家评审机制,参考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补助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
(四)拟补助项目信息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市财政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正式确定为补助项目。
(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补助计划,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海洋(湾区)资金不得用于安排单位运转经费和发放津贴补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年度结束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市财政局,对年度工作进行绩效自评,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绩效自评报告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区级发改、财政部门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上报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海洋(湾区)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管理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