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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02/2022-00101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 2022-09-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发改能源〔2022〕137号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ZJCC02-2022-0002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意见
时间:2022-09-27 16:11:00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发改局(经发局),经开区、海经区经发局,市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温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高充电设施使用效率,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27号))、《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7〕5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温政办〔2022〕2号)和市政府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包括:公用充电设施,指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公交、环卫、出租、物流、租赁、警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自用充电设施,指为本单位及职工自备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住宅小区内住户自备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个人自备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各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按配置要求规划建设各类用途的停车场充电桩(站)。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比例应当符合各级专项规划、《浙江省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 33/1121-2016)及《温州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鼓励在各类旅游景区、康养度假地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实现全市各高速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全覆盖;拥有停车场的各级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设施;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点等城市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落实相关文件规定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规定。

三、各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按要求落实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技术。充电设施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充电桩通用规范、标准和《浙江省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 33/1121-2016)及《温州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相关充电桩技术要求;充换电设施项目建成后,按《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充换电设施验收的有关规定开展验收;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主体不具备运营能力的,应当委托充电设施运营商代为运营,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四、加强充电设施运营商管理。充电设施运营商需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信用良好;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时、有效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服务;已建立或承诺将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平台,并承诺按规定接入温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连接。

五、优化建设审批服务。居民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以及利用现有公共停车场新建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尽可能简化手续,并加快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六、加大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力度。按照适当超前的要求,分类有序地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各运营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公共设施建设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运营且已接入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按充电基础设施功率给予补助,补贴标准按照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执行;对纳入市级平台管理的公用充电站点,以充电基础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给予0.10元/千瓦时运营补贴。

七、加强后期维护和服务。从事充电基础设施维护或运营的企业应当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及时处理充电基础设施故障,及时受理用户咨询和投诉。公用充电设施正常率(指一定周期内,扣除日常检修时间后,充电设施正常提供服务时间的比例)不得低于90%,市发改委将每年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运营企业限期整改。

八、完善充电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公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可按规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应当明码标价。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的收取应当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九、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收费充电服务的专用、自用充电设施,应当遵守公用充电设施运营的相关规定;按照《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的规定,设置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

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运营监管。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违规建设、违规用电、不规范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对公用充电运营企业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未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等程序投入运营、超出有效检定周期运营、超收电费、服务费等行为。对用户举报事项,相关部门要及时落实、查处,并作出回应。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申报主体,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补助资金申领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本意见适用于在温州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充电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各县(市)参照本意见执行。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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